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关于劳务派遣人数的问题,小编结合多年的经验整理出来一些使用劳务派遣人数对应的资料,分享给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是的,不能超过10%,全部转为劳务派遣是不可以的,具体规定如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员工依法合同须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您好,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被派遣人员人数,被派遣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被派遣人员总数的10%。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超过总数的10%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规定的实现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调整计划,以减少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比例在2年执行本条例。用人单位在本规定实施前用工人数减少到符合规定的比例后,方可重新用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被派遣劳动者属于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项目1和项目2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能会返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人数是很多人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理解和现实的冲突方面,使用劳务派遣人数也同样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关注我们,为您服务,是我们的荣幸!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友投稿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