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找深圳电子厂打工网时都会咨询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这说明有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不太了解,您了解吗?那么什么是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接下来就由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没有被废止,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30126
【实施日期】19530126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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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没有被废止,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30126
【实施日期】19530126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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