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可能是相关行业人士都值得关注的知识,在此深圳电子厂打工网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的介绍,并拓展一些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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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享有从业人员的权利,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务人员作为员工使用时,必须先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比如安全操作规范和技能等,如若未进行培训教育发生了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操作技能。对应急措施对了解,对自身安全生产应该尽到的义务和权利都要有充分认识。如果未经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这是法律的强制要求。那么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同样适用。因此,对于因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人员在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的,一样的要看是否做到了应讲应会的技能,确保安全操作和技能的考核完善,如果没有做到,那么倒查发现了问题,就要从这些方面入手,因此,责任肯定是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可能有责任。安全生产是一切生产活动的根本,如果没有安全,所有的生产将会在瞬间化为乌有,安全生产是一切技术的重中之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虽然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构成了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故为防患安全生产风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被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仅是保障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他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方面从事劳务派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与劳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将劳务员工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实际使用劳务员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员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劳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劳务用工单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对事故承担补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劳务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管理档案。不得强迫劳务员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八条 劳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
第九条 劳务员工原则上只从事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
劳务员工上岗或转岗前集中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劳务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务员工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报告、救援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并应主动接受、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送变电的工作也从由劳务型向管理型发展,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的工作重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成了我们安全工作的最基础部分的重要环节。从物资处加工部门所使用的人员来看,使用人员主要是以劳务派遣人员为主,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好这项工作: 一、从源头抓起,增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意识:针对这部分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相对不高、安全工作意识淡漠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的管理工作应该加强在这一方面的工作,给他们补好这一课。这要求我们对这部分人员一方面要严格认真做好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教育工作,结合对大量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学习,使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生产的这根弦。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一方面使他们懂得在日常的工作中,应掌握的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另一方面,使他们懂得安全工作不是他人的事,而是自己本人的事,这样才能把安全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 二、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是安全工作基业常青的保证:发挥好安全例会的载体作用,安全例会,可以说是大概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他们学习国家、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二是对前一段时期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肯定经验,找出不足;三是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制定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目标,提出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严格坚持班前安全站班会,班后评点会的工作方式,保证大家在工作前对安全工作心中有底,工作后对自己当天的所做的工作在安全方面心中有数。通过这一工作的开展,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三、以安全文化活动为载体,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参与意识:要尊重和关心劳务派遣人员,利用工作间隙,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通过对活动的参与,使他们感到自己已经融入到了云送的这个大家庭中来,自己有义务从自己开始来把安全工作做好,这是一件以己以人都有益的事,我们何乐而不为呢?这样一来,就能调动大家对安全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增强队伍的凝集力,从而为安全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应该从每一个细节着手,对每一个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关注,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关注他们的言行举止,从而找到打开他们内心深处的钥匙,以便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潜能。在确保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及时到位的同时,还有一点关键,是要加以督促、监督其正确的使用,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达到其真正的目的。 通过以上这些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从而把好安全生产的这个最基本的关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于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有要求和处罚,具体如下:
1、要求: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扩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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