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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政策)(哈尔滨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4年前(2021-01-03)社保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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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行业人士而言,我们经常培训都会说到哈尔滨公积金时有很多细节是需要注意的。你知道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政策?今天就让小编跟你们说说吧!

本文目录一览: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者具有有效居住证件;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没有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职工是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需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6个月以上,还有的城市规定是12个月以上;

4、在某个城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普通住房需要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经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有一定条件可以偿还贷款能力,信用良好;

6、通过公积金贷款之后,夫妻双方有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没有完全还清楚之前,双方都不能给享受公积金贷款业务;

7、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是30年。购房的时候如果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那么贷款的期限是必须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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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九条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第十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公积金(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政策)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管委会审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偿还等手续,也可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二章 缴存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包括存款户、结算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为职工提供便利的查询方式。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只准许选定一个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准许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在两个受委托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计提。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一人为85万元,两人为105万元。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

2、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3、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4、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5、二手住房的购房总价款取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的最低值。

6、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一人为85万元,两人为10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7、贷款年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5年)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以下是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调离本市辖区的;8、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0、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1、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1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4、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5、解体、破产单位职工。注: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突发事件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提取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原件及复印件。(二)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_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提取时,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三)翻建自住住房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十二)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租住公共租赁房需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婚姻状况证明。(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十七)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1、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流程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2、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3、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4、凡单位撤销、企业破产,职工现无单位管理的,可由职工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公积金提取。5、职工提取管理中心代管户内的公积金,应由职工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如职工死亡,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提取额度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不得重复提取。如再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可再次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_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_(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2、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本市辖区;职工与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息。5、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每年可提取一次。7、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9、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10、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1、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1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提取时间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只要你仔细阅读了上述,那么你就已经了解了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知识,如果屏幕面前的你还有什么对哈尔滨公积金好的建议和想法,欢迎各位再下面评论区评论出来,我们将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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