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导读:《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予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经认定属于明显不当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那如何认定明显不当呢?
今天我们参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进行说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行终383号《行政判决书》进行释明:所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指的是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不具有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有多种方式可以有效实现行政目标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为违法性与行政处理方式应当合乎比例。
以违建认定为例,一个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不仅仅是看有无产权证,尤其在农村地区,房屋没有证的情况比比皆是。还应考虑建房时间、建房目的、有无补救措施等综合考虑。在农村地区,如果房屋系村民的唯一住房,更多的应该看是否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而不应直接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这有违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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