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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劳务派遣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3年前(2022-11-28)劳务130
观澜富士康招工

最近有一位之前找过打工网的工友问了我们小编的一个问题,我相信这也是很多出门打工的朋友经常会疑惑的问题:输入关键词}相关问题,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相关问题,带着这一个问题,让专业的深圳电子厂小编告诉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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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

你在这家国企不是正式工,因为你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简单的说你根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不是该国企的员工。你的工资包含该交的几金都是由那家国企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并支付给员工本人。如果你一旦表现不好,即使在合同期内,因为你不是直接和这个单位签的合同,这个单位可以把你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给你。当然单位的话也需要按每人每月N元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

之前曾经看到过一个女孩怀孕了,可能一直请假,照理说劳动法规定,怀孕期间公司是不可以开除该员工的,但是因为这个女孩签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就把这个女孩子给退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理由是这个员工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所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安排适合她的工作。就是变相的开除啊~~~~~

我觉得,签劳务合同一点好处也没有,坏处一堆,平时我看到是派遣用工一般连面试都不会去的。就算这个派遣公司要你,你也得好好考虑下。跟正式工干得是一样的活(说不定还多点),工资却比正式工差很多,而且一些单位的福利也享受不到。至于你说的二类或三类派遣,这个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自己分的,具体可能还会有些不同。不过我记得好像有一种是三个月以内的用工连基本的金都可以不用交。

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这是你跟劳务公司的合作关系你不是这个公司的人转正以后才是这个公司的人表现好个人能力强有头脑的话还要有关系和学历转正就一点的不难慢慢来吧希望能帮助你?

关于如下用工或者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答案】C【答案解析】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使用劳动者,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而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但是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含义

目前,许多国家都存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但是,由于各国经济背景和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称谓也各不相同。什么是劳务派遣,常见的表达方式有劳动派遣、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员工派遣、共同雇用、劳动力派遣等。200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在说明灵活的就业形式时,使用了“劳务派遣”一词。此后,地方性法规和理论界的探讨中也开始使用“劳务派遣”一词。

什么是劳务派遣: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向要派单位提供劳务,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力给付的事实,但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和用工需求的改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在许多行业已经表现出了极强的是适用性。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行业要求、业务发展趋势的变化,通过劳务派遣雇用合适的人员,使企业得到最好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社会需求有针对性的招揽人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后勤保障等综合服务。此外,劳务派遣也可以降低劳动者的就业成本。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什么是劳务派遣,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存在的基础,没有用工需求,劳务派遣就不可能存在。在此基础上,发生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力给付行为,从而使雇佣和使用发生了分离。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将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非传统劳动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包含了三个主体、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因此,“劳务派遣”是一种突破了传统劳动法关系的概念。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吗

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有些用人单位因业务量太多过于繁忙的关系而需要聘请些派遣工,派遣工跟正式员工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会很不一样,一些派遣工也觉得自己在单位里面的地位很尴尬,那么,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下面华律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

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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