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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公证劳务派遣服务管理(公证处劳务派遣)(下城区公证处地址)

2年前(2021-11-07)劳务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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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行业人士而言,我们经常培训都会说到下城区公证劳务派遣服务管理时有很多细节是需要注意的。你知道公证处劳务派遣?今天就让小编跟你们说说吧!

本文目录一览:

求人才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梗概: 1.合同:①被派遣的劳动者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可以通过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向本单提出,接受派遣的单位有为劳动者与其本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协商提供便利的义务。 ②接受派遣的单位不能超出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 2.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①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②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④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①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②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日常管理; ③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收费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公证处劳务派遣是干啥呢

公证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公证处: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劳务派遣许可证在哪里办需要哪些手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以上需要起草和打印 管理系统清单;直接去淘宝买一个派遣许可证,便宜

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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