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务派遣人员产检工资谁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产检给工资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如果有不同的见解与看法,请积极在评论区留言,现在开始进入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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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的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
1、单位在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待报销后从生育津贴中扣减已发放部分,剩余部分付给员工本人
2、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由员工个人每月缴纳社保应承担部分,报销后将生育津贴全部拨付给本人
祝好
不应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前提是这人要符合生育规定,到社保去也一样,不符合就没有
首先,一年一签合同,这有点问题,因为两次后,员工要求,就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当然是和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派遣员工缴纳了社保,产假期间,派遣公司正常申请生育津贴即可,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均无需支付工资,但是如果没有给她缴纳社保,应当向其支付工资,具体是由你们支付还是派遣公司支付,由你们和派遣公司的派遣合同中约定,一般来讲是由用工单位承担,因为派遣公司本来就赚不了几个钱,都让派遣公司承担,派遣公司会亏损的。
第三不仅是生育津贴的事,还有生育住院报销,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可以报销的部分也是应当由公司承担,具体哪个公司承担同“其次”中的内容。
由派遣公司垫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按各地生育保险规定,产假期间,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垫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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