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劳务> 正文内容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劳务派遣吗)

2年前(2022-10-29)劳务74
成都富士康官方招聘

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如果有不同的见解与看法,请积极在评论区留言,现在开始进入正题!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务派遣是临时工吗?

劳务派遣工不是临时工。劳务派遣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如下:

1、退休金和最低工资,劳动派遣工有退休金和最低工资,临时工是没有的;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是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临时工是企业请来顶替的人;

3、工资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也是由派遣公司发的,临时工的工资是由用人单位企业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不可以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劳务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非全日制用工符合这一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即不得低于2 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以禁止性的条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由此看来,被派遣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是合法的。

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类型中的哪一种?

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类型。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类型中的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合同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书。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保险及福利均由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只用人不养人,劳务派遣实质上是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集体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该如何签订

说起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签的劳动合同都是全日制的,这种非全日制的用工合同,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需求不需要每天坐班,大多都是社会上的一些兼职人员为主,那么企业如何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企业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需要注意:

一、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二、工资形式和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时限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时。

六、其他规定: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同样应该在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体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企业如何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都看完了嘛?相信现在您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有一个初级的认识了吧!也可以收藏深圳电子厂打工网页面获取更多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知识哟!出门打工、找工作、为工友服务,我们是认真的!

观澜富士康我要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友投稿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25z.cn/laowu/97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