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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以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信息网相关介绍(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和公开遴选专题网站)

4年前(2021-09-21)职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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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说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信息网,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保障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注重能力与实绩的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合格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国家行政机关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三)指导和监督市、县、自治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有关审批工作。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的编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在编制定额内,按照职位的要求,拟订录用计划,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说明书、专业、人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四)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应当报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批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当年有效。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录用计划。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特殊考试的,应当按照录用审批程序,向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本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60日前发布本年度本行政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录用公告。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时间、地点、报名办法;

(二)招考职位、职数;

(三)考试范围、报考资格;

(四)其他需公告的内容。第十七条 录用公告应当在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并可以同时采用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具有报考资格:

(一)报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员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报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员和乡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前,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印制考试大纲、职位介绍等准备工作。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核报考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材料。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的标准、办法及审查结果应当向报考者公布。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以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事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分级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

(六)审批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七)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地市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拟订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和申报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负责本行政辖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承办本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某些具体操作性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三章 录用程序和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内,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五)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的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各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编制。

地市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地市和县(区)国家行政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地市人事部门拟订,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国家行政机关和地市人事部门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正式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缺员数和拟增员数;

(二)拟录用职位、专业名称、人数及所需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由省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省人事部门审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二)审批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

(三)组织省级用人单位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审批全省各级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方案;

(五)指导、监督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六)完成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

前款所称特殊职位,是指按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招考中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第六条 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教育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组织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指导、监督市(地、州)用人单位和县(市、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五)完成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第七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国家、省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计划与报考第八条 有职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具有下列内容的录用方案:

(一)用人单位的职位空缺数和拟录用的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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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录用职位的名称、代码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时间、范围。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录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内容的招考公告: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拟录用的职位;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人员的条件、范围。

招考公告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报考国家公务员;

(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二)享有政治权利;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

1、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报考市(地、州)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六)符合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对有的行业、地区、单位的人员对外流动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招考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第十一条 省、市(地、州)用人单位的个别职位因工作需要可招考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对按招考公告规定条件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而被录用的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工作1至2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人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性别。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

单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不足5名时,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征得报考者同意的前提下适当调剂,仍不足5名的,应停止该职位的招考。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六)审批本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七)受委托办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我省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七条 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二)编制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考试服务机构承担某些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报考者(以下简称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涉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检举、申诉和控告。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编制。

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市(地)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市(地)人事行政部门编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第十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者委托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单独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中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下同)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退役军人应当予以照顾。

前款规定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在笔试、面试时,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录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审批盟市以下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统一组织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笔试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体检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录用审批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盟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第六条 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体检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

(四)承办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旗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所属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受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托,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和苏木乡镇政府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报名、面试、体检和考核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用人部门应当配合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录用考核具体考务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编制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符合编制限额、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当年增人计划数和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式;

(四)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是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四条 自治区或者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报考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盟市、旗县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苏木乡镇政府的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经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条件,报考旗县以上行政机关的,经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如实填写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登记表》所列内容。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发给准考证。第十八条 报名人数与拟录用职位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应当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盟市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第五章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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