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伟隆股份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16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99.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963.50 万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 00005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审批、专款专用,随时接受公司保荐机构的监督。
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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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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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77.22万元,使用募集资金649.44万元(置换后),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26.3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26.66万元,累计收到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26.33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净额为20,000.00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367.17万元,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0,000.00万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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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应有余额的差异系为尚未支付发行费40,000.00元;
②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00,000,000.00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伟隆股份《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认为,伟隆股份《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伟隆股份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伟隆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关于募集资金的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等。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伟隆股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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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亮 任 滨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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