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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劳动者的休息日采取轮休制,则以其轮休之日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补休。
参考资料:《劳动法》中国人大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条规定了节假日期间加班报酬比例。
扩展资料:
案例:9月3日加班应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2015年08月19日,人社部发布通知,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人社部发出通知,对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社部:9月3日加班应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劳动合同期满;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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