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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门)(劳动行政部)

2年前(2022-07-29)劳务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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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行业人士而言,我们经常培训都会说到劳动人事部时有很多细节是需要注意的。你知道劳动部门?今天就让小编跟你们说说吧!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略)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评分办法;(略)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略)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收费办法;(略)

6.第一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略)

7.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略)

8.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略)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

(一)头防护类;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

(三)眼、面防护类;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

(五)防护服装类;

(六)手、足防护类;

(七)防坠落类。第三条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电话:421.3431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四条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到达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见附件6。

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别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须按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第五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条件后,方可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申请书及附件(见附表)一式五份报省、市劳动部门,同时抄报地方(省、市)经委及生产许可证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新建和转产企业可按以上程序随时提出申请。

(二)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五份申请书及附件报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初审内容见附件1。

(三)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地方劳动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派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的抽样检验检测(按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四)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限期整顿,限期为三至六个月。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以及批准日期和有效期,标记和编号方法见附件4。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四年。

企业在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更换许可证。经重新检验评审合格后,决定其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重新颁发许可证。若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时,生产厂应按新标准执行,并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违者除吊销生产许可证外,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追究有关工厂和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对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查、复查不符合细则的要求,限期三至六个月整顿后,检验仍不合格者;

2.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3.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者;

4.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劳动人事科职责内容

劳动人事科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踏实稳重,工作细心,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团队协作精神;了解相关精彩内容请参考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劳动人事科职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劳动人事科职责1

1 依据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和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做好人才储备招聘工作

2 负责公司招聘活动实施工作,包括各部门招聘需求的统计、招聘文稿的草拟、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接待引领新员工等工作

3 负责发放录用通知,及时办理录用人员的招用手续,签订 劳动合同 和岗位 责任书 ,建立人事、职称档案

4 依据公司工作需要,负责办理公司人事的任命工作

5 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劳动人事科职责2

1.负责对接分公司人员招聘及相关人事行政工作

2. 入职 、转正、签订合同、 离职 办理相关手续办理

3.新人工作,组织新人交流会,跟进及筛选和分享新人日志,及试用期新人实习和评估工作

4.培训工作需求的组织实施

5.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劳动人事科职责3

1、协助部门经理分析招聘职位,了解各招聘需求,掌握招聘标准;

2、开展网络招聘,筛选 简历 ,进行初试与复试安排;

3、负责日常招聘 渠道 的维护与职位的及时更新;

4、负责招聘效果的分析和招聘结果的跟踪和反馈;

5、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人事科职责4

1. 负责部门招聘、培训、 文化 宣传、考勤、人员上岗等人事类相关工作;

2.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日常工作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3.负责公司流程和 工作计划 执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4. 企业文化 建设,集体活动策划组织,比如旅游,聚餐,下午茶,年会, 羽毛球 等;

5. 档案和文件管理,企业资料和产品资料编辑整理审核

劳动人事科职责5

1、负责公司日常简历筛选、刷新、电话邀约及人才引进,办理入职、合同签订、调岗、手续办理及跟进。

2、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办公用品的管理及申购,员工福利的发放、社保公积金的办理。

3、日常考勤单据的审核,指纹录入、考勤表制作及审核。

4、协助人事主管做好其他相关事项的配合。

劳动人事科职责6

1、负责各项招聘工作,应聘人员的预约,接待和 面试

2、负责各招聘平台管理维护,协助制定招聘计划

3、负责员工入职、离职、异动等手续的办理及后勤安排工作

4、员工考勤核算、考勤异常检查及通报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人事科职责7

1.熟悉并能操作人力资源日常工作事务,如员工录用、转正、异动、离职、请休假考勤、及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资料维护统计工作;

2.完成项目部分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人事工作,保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良好的对接;

3.社会 保险 ,意外保险等辅助性资料的收集上报;

4.负责项目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会议会务、公司文件收发传递及后勤保障性工作;

5.项目日常员工活动的组织,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6、负责部门费用结款事项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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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人事局吗?

你是想问什么是劳动人事局吗?

劳动人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是原国务院组成部门,为1982年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而成。1988年,因另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人社局、人事局、劳动局这三者是什么关系?

09年改革时,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单位同时合并。分开来讲,人事局和劳动局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人事局管干部,劳动局管工人,还有一个农业局管农民。这三个身份也是中国人最常见的三个身份。而农业局对于农民的管理权限,也在09年被合并至人社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第二条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四条 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向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第五条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第六条 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

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三)凡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第七条 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九条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198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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