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务员劳务派遣和合同工区别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正式公务员事业编和劳务派遣工资的区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如果有不同的见解与看法,请积极在评论区留言,现在开始进入正题!
本文目录一览:
1、性质
事业编:一般指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合同工: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特点
事业编: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劳务派遣: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实施事业编的单位:
1、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编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工
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其实是分别属于不同的劳务主体,首先他们二者在用工关系上就存在着差别。劳务派遣工是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且是由劳务公司进行管理,派遣到某个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的劳务关系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包括工资的发放和社保的缴纳都是由劳务公司来负责的。
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性质上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劳务派遣工主要是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根据工作的性质,将工作单位中的一部分业务整体划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的人员负责。
比如一些装修公司、清洁公司等,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一些较为繁重的工作。而合同工,是本单位直接招聘的,合同工从事的工作都不一样的,有些从事技术工作有些则是从事管理类的工作。
劳务派遣人员和合同工在使用上也是有着一定的差别的,劳务派遣工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是单一的,而且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也存在着限制性。
区别如下:
第一:工作性质的差别。
劳务派遣员工是原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工作性质,把自己单位中的一部分业务,外派给其他公司去做。
而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就是承担这类的工作,比如:清洁业务、包装、拆卸业务等,这些都是可以外包的业务!劳务派遣员主要是承担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而合同工是由单位招聘过来的员工,并且签署劳动合同的成为合同工,他们一般从事管理、技术等岗位!
第二:用工关系的差别。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再由他们统一管理派送到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一些工作形式。他们的工资、社保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承担,用人单位是不管这些的!合同工是直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的工资、社保、工作都是属于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使用上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他们的工作都比较的有局限性,对于提拔、使用都是由劳务公司进行管理的,而用人单位跟劳务派遣工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不会跟他们签订任何合同,也不会去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合同工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工作调动、考核、提拔等单位都是由权利进行的,也可以根据规定解除或者续签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
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
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
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
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者和谁构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工实际和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合同工与其签订合同的企业之间有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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