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之前找过打工网的工友问了我们小编的一个问题,我相信这也是很多出门打工的朋友经常会疑惑的问题: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相关问题,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相关问题,带着这一个问题,让专业的深圳电子厂小编告诉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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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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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为:人员类别划入基数到账比例35周岁以下本年度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3%满45周岁至退休前3.80%退休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0%。
在职职工前往医院门/急诊看病,超过2000元以上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若是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那么在费用1300元以上就可以报销了,报销比例为70%。如果是在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那么报销起付线同样是1300元,而报销比例可达80%。但是门/急诊的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规定不得超过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2年医保报销比例新政策如下:
1、医保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费用的高低划分,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
3、居民医保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组成。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三百元;二级医院六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5%,高于六千元报销比例为为80%,其中县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四百元,市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六百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5,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左右,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实际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医保卡余额的查询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官方网站查询:找到当地的社保官方网站,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登陆密码和验证码,即可登陆系统,登录之后就可以查看到我们的社保缴费详情,账户余额等信息了。
2、电话查询:拨打12333客服热线,然后根据语音提示转人工服务,将自己想要查询账户余额的需求告知客服,按照客服要求输入身份证信息核实身份,之后客服人员就会帮你查询账户余额了。
3、通过微信、支付宝查询:现在很多城市都支持通过微信、支付宝查询医保账户余额,我们在支付宝、微信里面的城市服务当中绑定个人电子社保卡,然后就可以查询医保卡账户余额信息了。
4、医保定点药店、医院查询。我们在医保定点药店、医院买药时,就可以查询医保账户余额。
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是什么?
个人账户里的钱属于个人,在职工医保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和企业缴纳的一小部分费用会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覆盖的是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在定点药店买药、以及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统筹账户由统筹区域内的所有参保人共同所有,通常情况下,企业缴纳的费用会进入统筹账户。统筹账户主要用于看病报销,比如住院治疗、异地转诊、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病等医疗费用。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怎么算?
在职职工每个月通常是按照2%的比例承担医保保障费用,公司则是按6%的比例进行承担,其个人医保账户中的余额,根据其年龄阶段的划分,按照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一定的比例划入,具体比例如下: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包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
年龄在35周岁到45周岁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包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
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包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
退休职工,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6%划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首先改革是降低个人医保账户的划转比例和余额。但是,这样的举措可以充分调动和使用个人医保账户的休眠余额。最大程度的刺激和促进个人账户余额的使用。过去,在个人医保账户改革之前,在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的转移比例高达接近5%。改革后,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按照2%的标准进行转移。也就是说,我们被雇佣了。您个人每月支付的员工医疗保险费的2%。全部转入个人账户。不再转让,部分统筹比例由企业单位承担。
其次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在职员工,每月从自身工资中扣除2%。作为弹性员工,自己支付的8%的2%返还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产生的资金利息。当然,这部分的金额很低,一般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利息来计算的。由于医保收支平衡标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退税比例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如果2022年工资没有变化,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基数不会改变。在职员工的缴费基数以该员工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准。如果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比2020年增加更多,2022年的缴费基数也会增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将增加。
再者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当地政策规定的期限。通常男性累计缴费年限达到30年或25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或20年,退休后可享受终生医保待遇,包括:医保卡待遇返还和住院报销。医保改革前,很多地方退休人员的医保回扣金额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比如山西省,医保费按养老金的5%返还,随着养老金的增加,医保回扣的金额也会逐年增加。.
第一,居民医保保障能力提升
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40元,由原先的280元上涨至320元,虽然缴费压力增加,但是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也提高至580元,意味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将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二,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更新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执行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其中新增74种药品,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这意味着,人们日后可享受报销的药品范围越来越大,受益人将会更多。
第三,医保个人账户可供家庭成员使用
2022年,将有不少地区建立并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保障制度,这样一来,参保人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将逐步扩大,除本人外,自己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也都可以使用。
第四,门诊共济保障能力提高
第五,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根据国家政府工作报告可知,2022年底前,将完成每个县至少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这一调整大大便利了人们看病结算报销的流程,不仅省去了自己垫钱的经济压力,同时还很好的节省了两地来回奔波报销的时间和精力,一举两得。
第六,军人配偶可免费医疗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此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仅有效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减轻了军人家庭的看病负担,同时还大大提升了军人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将能鼓励更多年轻人投入到参军的队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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