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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3年前(2021-07-14)社保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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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在找深圳电子厂打工网时都会咨询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这说明有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不太了解,您了解吗?那么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接下来就由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是1%。

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而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拓展资料

一、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市地统筹。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济南军区、省军区所属事业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登记和征收。具体征缴、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999年度从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二、失业保险费列支渠道

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条例》规定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拓展资料

一、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市地统筹。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济南军区、省军区所属事业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登记和征收。具体征缴、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999年度从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二、失业保险费列支渠道

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条例》规定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2%,个人1%。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1%。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失业保险比例

1.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人按其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按月缴纳1%的工资,由所在单位代扣其工资。支付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去年和单位的员工人数。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工不自行缴纳失业保险费。

2. 《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月数失业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作为缴费时间,公布后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一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领取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一并计算。

3. 在上一次失业中领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未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上次失业时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经办机构出具单证,失业人员持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即将届满的,经办机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失业人员。

拓展资料

1. 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和其他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分摊意外损失的财务安排; 从法律上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赔偿对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微妙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

1、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和费率: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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