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社保> 正文内容

紧急失业对策法(紧急失业对策法律法规)(减少失业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2年前(2022-09-13)社保159
龙华富士康正式工官方直招

最近有一位之前找过打工网的工友问了我们小编的一个问题,我相信这也是很多出门打工的朋友经常会疑惑的问题:紧急失业对策法相关问题,紧急失业对策法律法规相关问题,带着这一个问题,让专业的深圳电子厂小编告诉您原因。

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个人方面

1.控制人口数量,减少劳动力供给 2.在不能以增加新的就业岗位来解决失业问题的条件下,缩短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然成为解决失业问题的唯一出路 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促进经济增长,解决因需求不足造成的周期性失业。西方国家为控制通货膨胀和失业率上升所制定的工资指导线,以及一些大公司用降低工薪福利的办法来替代裁员计划的方法可以避免就业机会过多损失,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创造就业岗位。发展第三产业应成为我国增加就业岗位的主要手段。从完善劳动力市场着手来治理城市失业问题。尽管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正逐步走向正轨,但是由于其发展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因此还有很多不完善及不规范的方面有待改善。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保证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合理的权益,使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通过健全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来增强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有效性。对此,国家应当建立起职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一体化的服务体系。通过规范化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办公室等开展信息、培训、咨询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安置指导等系列化服务。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快推进区域内、区域间乃至全国性统一信息网络建设。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职业培训网络和职业介绍网络。为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提供迅速、准确、权威、完善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现代通讯工具和手段传递信息的作用,降低在劳动力市场寻找职业的成本。

我国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为切实解决好就业这个重大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并将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

第一,全面准确把握新的就业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就业的方针,在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基础上,第一次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并强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新的就业方针明确了劳动者、市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发挥的作用。自主就业体现了劳动者在就业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选择就业的权利;

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是调节就业的基础平台;

政府则通过制定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显着,需要采取鼓励创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和服务。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将促进就业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是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更加注重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就是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重点的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各项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

加大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完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加强对重点群体就业的扶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点任务。

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之间的职业通道,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

要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进城就业、鼓励就地就近就业、支持返乡创业,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

要健全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完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形成援助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做好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工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不断适应新的职业变化,增强就业稳定性,必须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注重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要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订单式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统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城乡一体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要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网络。

第六,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而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只发挥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通过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扩展资料:

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就业工作的基本要求就业是民生之本。十八大报告高度关注就业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的就业目标,即“就业更加充分”;

将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提出了新时期的就业方针,即“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强调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参考资料:人民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日本的劳动法

日本的劳动法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发展起来的,随着战败而来的日本“民主化”政策和作为其中之一的劳动基本权利的确立,是日本加强劳动法制的重要原因。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人运动的高涨,劳动法也逐步发展起来。以下就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几个主要特点作一些介绍:

1、日本劳动法立法完善,项目齐全,体系完整,修改及时

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军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时受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影响,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发展。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1946 年9 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 年4 月制定了劳动标准法,即所谓“劳动三法”相继诞生。随后1947 年制定职工安定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1949 年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离职者临时措施法,以此促进工人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并由政府举办公共事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1958 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法,70 年代初又制定了《职业训练基本计划》,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训了大量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熟练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才,对日本工业现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 年制定了最低工资法,1966年制定了雇佣对策法,1970 年又制定了国内劳动法。由于日本工人工资的提高,为避免工人在经济不景气时生活困难,1971 年又制定了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为了改善工人的安全卫生状况,1972 年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为保障失业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进就业,1974 年制定了雇佣保险法,1976 年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的保障法;为了保证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利,1963 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82 年又制定了老人保险法,1972 年制定了一部勤劳妇女福利法,1970 年还制定了一部勤劳青少年福利法;日本为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于1986 年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男女雇佣均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劳动者以劳动省令形式发布有关劳动法的实行规则即实施细则,例如《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雇佣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日本劳动法是比较完善和配套的,它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立法,特别是能依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经常地、不断地修改法律,几乎每年都有修改。

2、日本工会的自主性及集体合同的法律准则地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日本于1945 年颁布了工会法,并于1949 年制定了新的工会法。日本的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团体或联合团体,日本劳动者建立工会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是谋求维持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对于工会会员的资格及条件,日本工会法第2 条指出,劳动组合(工会) 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联合体。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即指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具有雇佣关系,听从别人命令,靠工资来谋生的人。另外,处于监督地位或代表资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会组织,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工会组织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充分体现工会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签订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的缔结主要经过两个程序即集体谈判和谈判后合同的订立。集体谈判也称团体交涉,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是劳资双方,劳方为基层工会,资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在日本,所有的基层组织都有谈判权。集体谈判权和团体行动权是日本劳动三权中的二权,受宪法保护,日本工会法规定禁止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即规定雇主没有权利拒绝和被雇佣劳动者代表团工会进行谈判。经集体谈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称为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劳动协议具有自治法律准则的效力。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协约、劳动条件及其他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视为无效。无效部分,适用劳动协约规定的标准。同时劳动协约也不能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协约是第二位的法律准则。

3、日本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保障性

日本重视生存权高于一切。由于劳动者的生活费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所必需的切实保障条件,因此,日本于1959 年4月15 日颁布了最低工资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日本决定最低工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劳资协议规定地区的最低工资;二是根据最低工资审议会的调查审议决定的最低工资。雇主对于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必须支付超过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对于根据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如达不到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其无效部分工资规定,应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

为了保障工资的支付,1976 年5 月27 日,日本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保障法,其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内储蓄金保全措施,退职津贴保全措施,支付退职劳动者的工资迟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垫付的未付工资。尤其是政府的垫款制,更显其保障的强制性,所谓政府垫款是指政府对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代交的属于工伤保险的劳保福利性质的垫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垫款,雇主有义务偿还。

紧急失业对策法(紧急失业对策法律法规)

4、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配套及灵活性

日本政府为了保障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而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日本政府最高的劳动行政机关是劳动省,劳动省内设5 个比较大的局,主要有劳动政策局、劳动标准局、妇女少年局、雇佣保险局和职业训练局。各都、道、府、县等地区均设有劳动标准局,各都、道、府、县辖区内都设立劳动标准监督署。

关于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紧急失业对策法律法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观澜富士康官方直招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友投稿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25z.cn/shebao/30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