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子厂打工网专注于为蓝领求职者提供全面的职场求职服务信息,我们与电子工厂招聘部门达成战略合作,为用户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本篇文章带来重庆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及重庆市工伤认定申请的介绍,你还在等什么,赶紧报名来试试吧。
一、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重庆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药品、项目)申报表》;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原始票据[粘贴在《重庆市工伤待遇报销发票粘贴单》背面]、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含一日清单)、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6.工伤职工在门诊治疗工伤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已进行手术治疗的)、长期、临时医嘱复印件;
7.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8.《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审核结算表》。
二 、 以下情形,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买菜),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下情形 不能 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
1、醉酒或者吸毒的;
2、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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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网上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缴费单位通过互联网形式办理社保费申报手续。缴费单位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社保费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说明:在地税部门已开通网上报税的单位,已经可以进行网上申报社保费,用户无需再次开通。
二、开通网上申报所需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原件;
2、《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
;
3、《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一式三份)(注:如果税收已签过该协议书,则不需要提供该项资料)。
三、开通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1、纳税人持所需资料到地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后,办理开通网报,并发放网报时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
3、缴费单位(人)在办理完开通手续半个工作日后,即可在全市各自助办税区或能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登录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进入“办税大厅”进行申报操作。
四、办理须知
1、缴费单位(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前,应认真学习网报操作知识,培训教材可到惠州地税网站下载,如有问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社保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
3、每人每月只能有一个申报工资;
4、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5、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职工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6、退休人员不能参保除医疗保险外的其他险种;
7、根据“户籍类型”及“用工形式”区分一般失业保险与农民工失业保险。若参保人员“户籍类型”为“本地农业户口”或“外地农业户口”,则“用工形式”必须选择“农村合同制工人”,申报失业保险时必须选择“农民工失业保险”;反之,“户籍类型”为“本地非农业户口”或“外地非农业户口”,则“用工形式”不能选择“农村合同制工人”,根据实际选择其他类型,申报失业保险时必须选择“一般失业保险”。
8、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应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申报表可在网上办税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9、其他注意事项
(1)属于网报用户的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如实进行网上缴费申报,每天24小时皆可办理业务,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收到该申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2)缴费单位申报成功后,应及时在网报系统发起扣款指令,确认扣费是否成功;
(3)缴费单位在申报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以通过网报系统作废申报,然后再重新申报。作废申报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月以网络申报方式申报成功而未清缴费款的申报记录;
(4)网上申报只支持当月社保费的申报,不受理以往月份社保费申报;
(5)缴费单位成功申报后,必须保证其银行扣税(费)账号有足额款项,以便费款扣缴,对余额不足,当月未成功扣费的,视为欠费,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
(6)缴费单位发现缴费项目核定中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未能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缴费项目核定。
重庆市工伤认定程序如下:受理事项: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性质的认定受理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21]82号)受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1、提交申请: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2、是否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之诉权。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签收后予以寄回。3、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4、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5、发放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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