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生活> 正文内容

为什么保险人不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不得已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1年前(2022-12-03)生活225
龙华富士康在线招募中心

仅为个人观点,有很多事情,在不违反原则的情下,我是想灵活处理一下的,依据也就是保险法第16条的解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强调的是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实践上操作,法院往往会倾向于消费者,除非恶意骗保,否则多数情况下都得赔偿。

有如下典型问题:

影响承保结果但是有可议空间,比如说宫颈息肉、子宫肌瘤、乳腺纤维瘤(当然不能超临界限度),客户告知了怎么样,除外承保而已,所有该部位的病都不赔偿了。不告知又怎么样,后期照样不赔,原因是既往症啊;但是被保险人后期做个手术切除了恢复正常,正常后该部位的后续疾病,照样得理赔啊,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多好啊。

不影响费率的健康告知选项,比如几年前的肺炎、手臂骨折、阑尾炎,或者是几年前的胆固醇超标等,告知了又怎么样,不影响结果啊。但是,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要完全告知。你信不信,要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恨不得把所有的项目全部都要了解才痛快,要无限的告知,但是健康问询又不是无限的,咱们国家是有限告知,问了就说,不问不说。

和被保险人本人没有关系的异常项,比如家族病史,亲人中有无患癌、糖尿病的情况,管人家家人干什么,家人得病,被保险人就得病吗,哪个医生敢说?虽然都知道糖尿病有一定的遗产概率,但是父亲有糖尿病,儿子一定得糖尿病吗,哪个医生敢出这样的证明?这是个可能得,不是必然得。

和承保没有关系的选项,比如说在其他公司有无异常承保记录或者超出一定保额,投保人只需要告诉身体情况,在不违反财务核保的情况下投保就行了,保险公司各扫门前雪就行,管什么别人瓦上霜。客户在其他家买了两百万,在这家再买一百万,又不是骗人,就想要高保额,怎么滴,影响费率了吗?

买保险时,要不要完全告知,还是灵活处理,怎么做才更好?
成都富士康招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友投稿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25z.cn/shenghuo/6222.html

标签: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