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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还有民法案例分析报告分析(民法案例分析模板)

2年前(2022-09-15)职场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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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关于民法案例分析的问题,小编结合多年的经验整理出来一些民法案例分析报告对应的资料,分享给大家。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判例的分析问题与解答

情况1

85岁的王先生有儿子和女儿,儿子一直不孝顺,女儿出嫁了。 女儿出嫁后,儿子完全不在意母亲。 小王很生气,经常发牢骚。 将来必须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女儿,给儿子一木一木。 儿子知道母亲的心情后,马上给小王写了遗嘱,要他把全部财产交给他一个人。 否则,就会“把奶奶拿反了”,“杀了她”。 王先生没办法,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 1、王老太的遗嘱有效吗? 为什么?

2、王先生想写一份新的遗嘱,可以吗? 为什么?

3、王老太立案提及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有继承权吗? 为什么?

a ) 1、王老太的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儿子的胁迫下立的,意思不明确。

2、很好。 (1)因为原来的遗嘱无效。 ) )根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有权随时改变或者废除已经立下的遗嘱,立另一个新的遗嘱。

3、没有。 85岁的王老太因丧失劳动力,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继承权已经丧失。

(结合案例澄清关系和法律条款。 )

情况2

某养猪场承担了为本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向该副食商场输送50头新鲜猪肉。 1997年8月中旬,由于养猪场配备的车辆大修,随后与个体运输业者郑某签订了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装载50头新屠宰的猪,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驾车前往养猪场途中,因与他人车辆相撞,经过处理后,于中午到达养猪场。 下午过后,一批猪肉被送到了副食百货商店。 经检测,猪批没有变质,但不太新鲜。 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 郑某拒绝称,自己并不是有意违约,而是自己的车被别人撞到所致。 经查,责任主要在于对方给郑某造成8000元损失,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 1、郑先生按合同履行合同是否有过错? 为什么?

2、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

a ) 1、郑先生对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对未按合同履行有过错。

2、养猪场损失是郑某违约造成的,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先生应赔偿养猪场的一切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应受的损失。

(结合案例澄清关系和法律条款。 )

情况3

小王有王乙、二子王甲、王丙。 配偶和父母都去世了。 小王和小王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小王生病去世了。 王某和女婿、孙女一起生活。 王甲有个儿子。 王丙结婚了也没有孩子。 1994年老王去世,留下了三万元遗产。 王先生去世后,由于王丙过度悲伤,相继病逝。

问: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王先生去世后,如无遗嘱,须按法定继承处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配偶、孩子、父母的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第一顺序由继承人继承”。

3、王丙系王某死亡后因病死亡,王某死亡。 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配偶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明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该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虽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已尽赡养义务,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媳妇对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子各得1万元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遗产额。

(结合案例澄清关系和法律条款。 )

情况4

原告韩某于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划算的网络上注册,成为该网络的注册用户。 5月6日下午,在划算的网络浏览中,发现塞罗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平板轿车。 投稿中除了显示“帕萨特(原创车)正在热卖中”“起始价10元,单价16元”之外。 4万元”等相关车辆信息外,还注明竞拍结束时间为当日下午16时16分。 韩某马上输入了拍卖价格100元。 不久,另一位网友给出了111元的价格。 韩某立即跟进112元,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 主页上的投标价格显示系统自动涨价到116元。 到16点16分拍卖时间届满,韩某收到网站的商品成交确认交易成功。 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合同时,公司称该车起售价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输入信息有误。 要求取消合同。

问: 1、运用合同签订流程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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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用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a ) 1、运用合同签订流程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种手续。 该网络交易为拍卖,有拍、拍、拍几个必备环节,拍定后,约定成立,合同成立,该网络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以变更或者可以取消、效力等几类。

这个合同由于电脑操作者的操作失误,引起了重大的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是可以变更或取消的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被取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支付赔偿金,承担合同订立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澄清关系和法律条款。 )

情况5

杨先生在百货商店买了一台34英寸的彩色电视机。 说明中明确记载了一年以内的保证。 杨某回家后对彩电进行了正常调试,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显像管爆炸,炸死杨某右眼,花费1000元院费。 杨先生找到百货公司找了厂家要求赔偿。 杨某打算向法院起诉百货公司。

问:法院受理吗? 你怎么处理这个事件?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法院应当受理。 百货公司是这个事件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由于本案不属于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百货公司因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商场要求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生产质量问题的商场,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4、商场应赔偿杨某电视机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及医疗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情况6

曾某与一子甲一女乙一家六口,1992年曾某妻子去世,1995年与另一妻丙结婚,丙有一子丁。 曾女儿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一生,1998年乙因病去世。 1999年曾先生去世,两个月后曾先生的妻子丙先生也因为想得太多去世了。 目前,甲乙双方因赚取房地产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没有继承权。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 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甲方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方与曾某有夫妻关系并有继承权。

4、乙方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5、乙方子女因乙方去世而享有代位权。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六、丙方后曾某死亡,丙方继承的部分按继承法规定,丙方法定继承人可以辗转继承。

7、本案六套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两家,根据继承法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说好人的车流,怎么能说改了呢

购买前,周先生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购买的小区设有人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游泳池。

但事后业主们才知道,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计划中,该小区并不是人流,而是天福公司通过竣工验收后,用草皮搭建人流以覆盖地面车位的“假象”。 有关部门发现后,立即责令天福公司整改,恢复地面车位。 关于“室外游泳池”是违法建筑,不能使用。

业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被告知小区平面布局修改权和宣传资料中记载的内容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解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其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加入合同的情形。 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没有注意或者不理解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因此,开发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要公平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履行对对方的提示或说明义务。 否则,不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该条款内容也不得订立合同或纳入效力评估范畴。

施明昊123实施后,有关适用格式条款的判例表明,条款制定方利用地位优势制造“霸王条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规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案例分析

1 )属于承包合同范畴,无转委托和代理。 赵先生必须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2 )甲丙的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乙方有权要求甲丙赔偿。

3、赵可要求孙子归还电脑。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使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出售调制解调器无权处置。 周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向金某主张合同订立过失责任,或者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主张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

4 )新计算诉讼时效,说明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讨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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