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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简述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3年前(2021-07-12)劳务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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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如果有不同的见解与看法,请积极在评论区留言,现在开始进入正题!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有什么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分析

具体说来,用工单位有以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这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所规定的国家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每月劳动报酬的数额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与劳动有关的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主要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要求、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主要指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工资调整机制的要求,按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进行调整;最稳妥的方式是,开始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对派遣期限较长的被派遣劳动者增长工资的情况作出约定,以免在增长工资问题上产生争议。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不能把应由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再巧立名目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即构成违法。对用工单位再次派遣的行为,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工会举报。

虽然,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但在实际用工的过程中,作为用工单位也是要对被派遣员工的合法利益作出保障的,这也是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用工单位的义务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涉及那几种法律关系

(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2、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

1、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用工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劳务派遣三方存在着怎样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三方就是派遣机构、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三方存在的主要法律关系如下:

1.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需要约定派遣员工的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费以及支付方式的责任。用工单位应该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与派遣机构确定派遣的期限,不能够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除了要载明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以外,还需要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单位应该与派遣这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因此,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派遣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机构不得收取劳动者的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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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

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上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用工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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