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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公积金(河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河南省直公积金服务大厅)

3年前(2022-03-10)社保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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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关于河南省直公积金的问题,小编结合多年的经验整理出来一些河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对应的资料,分享给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河南省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河南省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如下: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实际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或正在接受省直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 拓展资料

一、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此项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发布之日(7月30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河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b.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南省直公积金政策收紧

在郑州市发文收紧公积金贷款后,河南针对省直公积金的发放、公积金提取等政策做出了相关调整,释放出了收紧的信号。具体来看,自7月30日起,在公积金贷款未能够偿还完毕之前,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得被提取用来偿还商业贷款、租金等。

此外,新政显示,河南省直公积金的提取要在取得到相应的购房手续后2年内完成。新政针对公积金贷款还增加了个人征信的审核,相关部门不得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河南收紧公积金提取

7月30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相关文件通知。文件显示,为了进一步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做出了相关调整。

其中,变动最大的内容就是收紧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文件显示,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同时,新政策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此外,河南省省直公积金针对部分贷款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公积金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相关的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总结来看,在公积金贷款未能够偿还完毕之前,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得再次被提取用来偿还商业贷款、住房租金、装修款项等。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河南省直公积金新政中的提取政策自7月30日开始实行,剩余新政则将于2021年9月30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间暂定为2年。此外,在执行日期前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则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郑州此前已收紧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华夏时报》记者说:“相关政策表明公积金的提取要满足一定的时间要求,提取是受到约束的,这样也是为了防范一些借虚假交易提取借用公积金的做法。”

此外,在严跃进看来,类似的公积金不能够随意使用,在公积金贷款还清之前,商贷、租金等业务不能够享受到公积金的支持。这类做法都是为了确保公积金用到刀刃上,真正保障刚需购房者的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在河南省直公积金收紧之前,郑州市也发布了公积金贷款新政。此前,郑州市公积金贷款申请应满足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新政发布之后,这一规定将被拉长至12个月。

同时,郑州市公积金此前的规定是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住房公积金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新政之后,这一标准将会被缩减至50%。同时,郑州市部分公积金提取也被限制在2年内,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此前,这一时间限制为5年。

此外,郑州市公积金和河南省省直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也对征信提出了要求,新增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类似做法值得全国的学习,真正促进公积金贷款的稳定发展,保障公积金的细水长流,支持合理的购房需求。”严跃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河南发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通知 购房后2年内可提取

凤凰网房产讯 7月30日,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河南省直公积金(河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为进一步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5次会议决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实际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省直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 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本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直公积金新政: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120万元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落实省委《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会议精神,在购买、租赁自住住房方面支持配合省直各高等院校、科研医疗机构、中央驻郑单位等引育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高端引领和关键支撑作用,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资金中心”)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自2017年11月21日以来,在省直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省直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中央驻郑单位及省属企业培养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适用对象

1.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17〕5号)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

2. 由省直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中央驻郑单位及省属企业人事部门出具证明,通过公开招录(聘)用、公开遴选调入和考核聘用方式引进的聘用制公务员、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学历人才。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 高层次人才在郑州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5年内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提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额。

2.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的,租赁自住住房可按实际支付房租金额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 高层次人才购买郑州市区自住住房且办理商业贷款的,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总额。

4. 高层次人才因工作调动、离职、出国定居等原因离开郑州市,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 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缴存状态正常)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他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没有连续缴存的视同正常缴存。

2. 高层次人才贷款偿还能力,可按实际工资收入扣除家庭合理消费支出后的剩余金额认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结清的信用贷、贷记卡贷款期限1至2年的短期负债限额由1万元放宽到50万元。

3. 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在省直资金中心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家庭购买郑州市区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50%,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满足其他贷款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在6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50%,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4. 高层次人才在省直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地不在郑州市的,在郑州市区购买自住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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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富士康直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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