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之前找过打工网的工友问了我们小编的一个问题,我相信这也是很多出门打工的朋友经常会疑惑的问题:辽宁省直公积金相关问题,辽宁省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相关问题,带着这一个问题,让专业的深圳电子厂小编告诉您原因。
本文目录一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欠缴额3‰滞纳金。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贷款申请成功,可以将账户中的公积金余额一次取出,由贷款人自行支配。这是目前,辽宁省的施行的公积金提取规定。但是从2016年3月起,这一政策将会被取消了。
近日,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
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再将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来。
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现有10万元,根据当前的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可提取额度最高为10万元,但政策调整后,若贷款人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还需要还款3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4万元。
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沈阳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
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
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一、辽宁住房公积金最低比例是5%,最高比例是12%。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5、实际贷款额度,在相应的最高限额内,按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确定。
6、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系数暂定为0.4)
三、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省、市住房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含县级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白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清,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都看完了嘛?相信现在您对辽宁省直公积金有一个初级的认识了吧!也可以收藏深圳电子厂打工网页面获取更多辽宁省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知识哟!出门打工、找工作、为工友服务,我们是认真的!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友投稿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