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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认贷不认房
房屋套数的认定关乎着首付比例、房贷利率等购房支出成本,近期两地相继调整政策,以公积金贷款认定房屋套数。
四川自贡自1月17日起,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2、二套房首付比例降低
调升公积金贷款额度、放松二套房认定标准的同时,个别城市还在二套房首付比例方面有不同程度调整。
2022年1月21日起,广西北海率先下调二套房首付比例,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下调至40%。同时,福州自2月1日起,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40%。
3、多地提高贷款额度
今年以来已有广西、浙江衢州、广东东莞、广东中山、河南新乡等地,相继调整政策提高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
3月1日,广东中山、河南新乡通知调升公积金贷款额度。中山明确购买首套房、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名缴存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两名或以上缴存人共同申请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80万元调整至90万元。新乡则规定,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
公积金贷款的好处都有哪些
1、贷款额度多,期限长
购房者都知道,在总房款一定情况下,贷款额度越大,首付款越少,压力越小;贷款期限越长,月供越少,压力越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占明显优势。通常情况下,如果有政策,政策内容都会偏向公积金贷款。例如商业贷款首付至少3成,公积金贷款首付至少2成。
2、对房龄、贷款人年龄限制少
很多异地购房者无奈于年龄限制,使得购房时无法申请到商业贷款,或者说贷不了足够款。因为商业贷款年龄限制为必须贷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必须小于65周岁,而公积金贷款对贷款人年龄就没有限制。对于房屋年龄,商业贷款要求比较严格,例如1985年之前房子基本上不给予贷款,而公积金贷款对房龄要求就显得比较灵活,房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大于50年就可申请。
3、可提前提取
公积金用途其实不只是在贷款买房方面,交住房公积金用在购买、修建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或者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能证明家庭困难情况,也可以提取出住房公积金。
中新财经6月9日电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8日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且确定补缴方案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补缴计划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可以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情况说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提高2022年5月至12月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每月15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由每月24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完)
4月12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详情如下: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22〕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首套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现行的10倍调整为15倍,具体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5。
二、调整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购买一星绿色建筑的最高上浮比例由5%提高至10%,购买二星和三星绿色建筑的最高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
三、调整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可贷额度。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浮后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55万元。
四、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完善贷款发放差异化排队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
五、支持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9日
政策解答
问
1、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本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调整首套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目前的10倍调整为15倍,具体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5。二是调整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最高上浮比例由5%提高至10%,二星和三星最高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三是调整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可贷额度。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浮后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55万元。四是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完善贷款发放差异化排队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五是支持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问
2、此次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目前的10倍调整为15倍是否只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答
是的,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调整为15倍。
问
3、贷款额度计算倍数调整后,最高可贷额度及累计额度有没有变化?
答
没有,双职工缴存家庭单笔最高可贷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
问
4、实行绿色建筑贷款上浮的政策是什么?
答
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一星绿色建筑最高上浮10%,二星和三星绿色建筑最高上浮20%。
绿色建筑贷款上浮政策与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等贷款上浮政策不重复享受,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贷款上浮政策。
绿色建筑贷款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比如双职工缴存家庭张某某根据缴存余额测算可以贷款45万元,购买了二星级绿色建筑,上浮20%之后为54万元,不超过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终可贷额度为50万元。
问
5、绿色建筑以及星级如何认定?
答
以我市住建部门提供的绿色建筑名单及星级进行认定。
问
6、调整后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最高可贷额度有多少?
答
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浮后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55万元。
问
7、首套房贷款是否优先发放?
答
是的,实行差异化排队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
问
8、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是否可以在湖州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
可以,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问
9、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申请人首次及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要查询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要求,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
10、期房是否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答
期房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问
11、农村宅基地的房产是否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答
不列入。
问
12、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未还清住房贷款如何处理?
答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还清住房贷款,默认为申请人家庭名下有住房。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住房信息与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有重叠的,需要申请人提供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按揭合同,经与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进行比对后,查看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套数。
问
13、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以及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住房政策是否都只限于申请人首次首套公积金贷款?
答
是的,需同时满足首次首套。首套房是指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是指申请人在湖州及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均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问
14、2022年4月15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何执行?
答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4月15日起开始执行。2022年4月15日前公积金系统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有政策执行。
问
15、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是否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答
是的,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来源: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分析: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将从2021年7月起正式开始。
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执行,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最低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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